黨的十八大以來,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鮮明提出新時期好干部標準,進一步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,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,嚴把選人用人政治關、品行關、能力關、作風關、廉潔關。
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,為新時代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證。
根據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列為考察對象:1,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;2,群眾公認度不高的;3,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;4,有跑官、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;5,除特殊崗位需要外,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,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;6,受到誡勉、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,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;7,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。